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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 |||
|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 |||
作者:京视安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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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从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唯一代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的、非赢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包括从事与防盗、防破坏、防恐怖等活动有关的产品(包括:防爆安全检查器材;安全报警器材;社区安全防范系统;车辆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防范系统;防盗锁、门、柜及防弹运钞车;人体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报警服务的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的单位。 本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本协会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保护会员的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本协会自愿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单位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无故二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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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jxhnmeg 责任编辑:jxhnme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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